(2017)陕09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耀清与被执行人魏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耀清,魏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9**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袁耀清,男。被执行人:魏远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耀清与被执行人魏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0元,交纳申请费6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926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6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