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杨家乐与哈尔乐哈希.达吾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家乐,哈尔乐哈希.达吾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被告、上诉人):杨家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原告、被上诉人):哈尔乐哈希.达吾提,女,个体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再审申请人杨家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乐哈希.达吾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6)新40民终1243号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家乐申请再审称:1、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3、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杨家乐无需返还租赁费的主张,赔付丢失的物品。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真实证据证明的:”第七项:”审判员组织的成员不合法;”故申请自治区人民法院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再审人杨家乐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请求反诉,一审法院法庭未采信,导致证人无法到庭作证,才导致了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庭全场用维语开庭,本人不懂维语,而原告懂汉语,法官也懂汉语,法庭调查笔录给被告简单解说几句,就让被告签名,一审判决书下来后,本人不服,调取谈话笔录,经翻译汉文,发现它歪曲事实,说假话,栽赃陷害被告父亲,申请再审人杨家乐请求换法官,投诉一审法官办人情案未理会。当二审开庭时,申请再审人向法庭提供了二名证人到庭作证,但是庭审法官拒绝该证人进入法庭作证,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为什么怕知道事实真相?事实上申请再审人未指使被申请人将房屋钥匙交到物业管理部,是她说假话欺骗物业谎说我让把钥匙放物业,说我去拿,物业足以证实该真实真象,可法院不见物业证人,却说原告2015年11月9日在物业部工作人员当面将该房屋钥匙返还了杨家乐,这一面之词的谎言仅被圣神法院采信,我无比痛心,我本善良看她一个孕妇,她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于她结婚的如意算盘打错后,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3月付清余款一万元的约定,她租20l室开幼儿园在租我房前,租我房屋结婚用在后,因婚结不了,跟我房屋合同没有关系,她为了达到退租目的,不惜利用物业不准她在小区开幼儿院做文章,说瞎话,歪曲事实,物业一再要求她不能在20l室开幼儿园,她都至之不理,无奈物业部将经理,给我父亲打电话,请求帮忙给她说一下,不能在201室开幼儿园,绝对没有说过退202房的话,房屋租赁合同是杨家乐与原告协商签订,不是他父亲杨荣与她签订的,她结不了婚,房屋不用了,我也答应她找到新的租户即给她退租,她催房催的急,前租户未来得及打扫卫生,我给她优惠2500元,她答应打扫卫生至今没有兑现承诺,为了把房屋租出去,无奈我自己打扫卫生,法院怎么支持没有良心的。8000千元对法院来说,是小官司,但我认为是道理的事情,正义的事情,灭邪恶扬正义的事情,自古邪不压正;盼望公正的法庭还事实真像,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有异议的部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实是: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租金,准备开幼儿园时,周围邻居找物业管理部门反对在住宅房开幼儿园,被申请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过错是自己造成的与申请再审人无关,同时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违约的,被申请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以上均错误言论,她的幼儿园真实开在201室,不是欲准备在我的202室开幼儿园,3号楼的邻居均可证明。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1、本案的双方当事入属于不同的民族(汉族、哈萨克族),根据相关规定,合议庭成员至少有一名汉族法官组成,但是一审、二审都没有汉族法官。2、申请再审人是汉族而且又是被告,本案一审就应该有汉族法官主审,这是伊宁市法院和伊犁州分院多年来遵循的原则。四、被申请人租用该房屋期间,未将下列物品返还:钥匙3把(法庭当场调解赔偿500元换锁费)、不锈钢长条桌1个300元、课桌一个160元、圆凳4把l60元、沙发一组1600元、消毒柜1个500元、卫生间的架子1个120元,上述财产其价值2840元(合计3340元),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或照价赔付。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告至今尚欠房租一万元,自始自终申请人没有做过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本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原则,支持申请再审人杨家乐无需返还租赁费的主张,并判令被申请人返还欠付一万元租金及丢失的物品,惩治说瞎话当事人,还法律尊严。本院审查认可本院(2016)新40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以外原因,致使双方之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返还剩余费用。并无错误。由此杨家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家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家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吾 斯 曼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