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建和、任耀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峰,任建和,任耀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92号申请人韩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建和,男,汉族。被执行人任耀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建和、任耀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建和、任耀雄给付申请人韩峰借款207991.97元本金及其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