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创与尚立才、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创,尚立才,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04号申请人:刘创,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3日,住址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贾庄村6社1号,现住水泉镇五级街云飞餐厅隔壁。被执行人:尚立才,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4日,住址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于大川村下川村一社,现住平川区北门颐锦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8日,住址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于大川村下川村一社,现住平川区北门颐锦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刘创与被执行人尚立才、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水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