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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曲振香与归珂、刘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振香,归珂,刘哲,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曲振香,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归珂,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哲(系被执行人归珂、刘江之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江(系被执行人归珂丈夫),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书院路**号。申请执行人曲振香与被执行人归珂、刘江、刘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振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