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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小娟与唐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娟,唐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30号原告:武小娟,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岭,郑州市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豆雄,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武小娟诉被告唐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小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小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