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小娟与唐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娟,唐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30号原告:武小娟,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岭,郑州市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豆雄,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武小娟诉被告唐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小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小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