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尉芬与詹克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尉芬,詹克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501号原告:龙尉芬(曾用名龙玉芬),女,1969年5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詹克长,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龙尉芬与被告詹克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经释明,原告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余下部分予以放弃,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尉芬承担。审判员 王学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