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中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与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中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4号原告白山市中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注册号:2206022000142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冬苑街2号。负责人王文滨,厂长。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证:69101679-9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818号。法定代表人戴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振东,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吕钢,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中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诉被告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现已同意部分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无异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中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