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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昌玉、戴海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玉,戴海昌,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玉,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戴海昌,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昌玉与戴海昌、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LK**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加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