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丽丽与被告养车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丽,养车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493号原告:马丽丽,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日,住本区。被告:养车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峰,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李泽民,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0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丽与被告养车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