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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记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袁一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做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98443.55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1月7日),共计5398443.55元,2015年1月8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若逾期未返还,原告有权对东柏顺公司的位于长白山池北区西出口富源产权式公寓酒店的39栋房屋(2号楼3单元3层301面积为61.8㎡,3-302面积为61.8㎡,3-303面积为53.4㎡,3-304面积为45㎡,3-305面积为45㎡,3-401面积为61.8㎡,3-402面积61.8㎡,3-403面积53.4㎡,3-404面积45㎡,3-405面积45㎡,3-501面积为61.8㎡,3-502面积61.8㎡,3-503���积53.4㎡,3-504面积45㎡,3-505面积45㎡,3-601面积40㎡,3-602面积40㎡,3-603面积34.7㎡,4单元如下:4-301面积45㎡,4-302面积45㎡,4-303面积52.7㎡,4-304面积44.3㎡,4-305面积44.3㎡,4-401面积45㎡,4-402面积45㎡,4-403面积52.7㎡,4-404面积44.3㎡,4-405面积44.3㎡,4-501面积34.3㎡,4-502面积34.3㎡,4-503面积39.3㎡,4-504面积33.8㎡,4-505面积33.8㎡。共计33栋产权式酒店房间;门市房如下:2号楼B座B-4,4-101面积134.8㎡,B-4,4-201面积132.1㎡;B-05座3单元,5-101面积154.3㎡,5-201面积135.5㎡;B-6座,3单元,6-101面积129.5㎡,6-201面积112.6㎡,共6栋门市)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39栋房屋仍不能返还本调解书第一项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9590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10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拟进行拍卖。上述房屋所涉的长白山池北区西出口富源产权式公寓酒店1、2号楼房被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的其它案件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商我院将已经评估完毕的查封物移送至该院。2017年4月20日,我院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移送该查封物及评估报告。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