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秀银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银,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638号原告:庞秀银,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萍,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白君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军领,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法政系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银与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庞秀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银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