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建新与XX、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袁杰,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杰,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生,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罗家居委会上湾组。系上诉人袁杰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建新,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XX、袁杰因与被上诉人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袁杰在上诉立案时本各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两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经本院批准,准许其缓交至二审结案前交清。2017年4月25日,向上诉人XX、袁杰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之内分别交清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两上诉人至今仍未予交纳各自尚应交的2300元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袁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刘 威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