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美荣与李春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荣,李春辉,李景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44号原告罗美荣,女,1927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告李春辉,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田林县。第三人李景宏,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田林县。原告罗美荣诉被告李春辉及第三人李景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桂1029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罗美荣的起诉;原告罗美荣不服,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桂10民终139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美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美荣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荣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原告罗美荣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海福审 判 员 熊 英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