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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18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职位。被告:段洪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另620元退回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