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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霓诉被告陈飞宏、陈德禄、文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虹霓,陈飞宏,陈德禄,文茂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961号原告:吴虹霓,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城河北巷36号3单元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宏,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彝族,住甘孜州康定市。被告:陈德禄,男,193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文茂芬,女,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吴红霓诉被告陈飞宏、陈德禄、文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吴红霓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吴红霓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吴红霓承担。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