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124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3371859954。住所地: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安明,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广庙镇九龙村桥头组土地建粮仓及晒场。据现场勘测,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40.86亩(2724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其他耕地17218.29平方米;其他土地10021.71平方米。建设程度:现厂房一层在建。所占用的1857.48建设用地符合《张广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剩余部分不符合《张广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10月29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0.86亩土地退还给张广庙镇九龙村桥头组;2、限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3313.14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3、处以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每平方米2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444582.9元(17218.29㎡×20元/㎡元=344365.8元、10021.71㎡×10元/㎡元=100217.1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其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告字[2016]第08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国粮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二、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3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任丽苹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