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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通与齐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齐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67号原告李通,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爽,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通诉被告齐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通负担。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