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通与齐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齐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67号原告李通,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爽,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通诉被告齐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通负担。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