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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吕新儿与XX、金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儿,XX,金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888号原告:吕新儿,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XX,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方、周振洪,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文霞,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儿诉被告XX、金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儿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新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新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吕新儿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