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吕新儿与XX、金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儿,XX,金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888号原告:吕新儿,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XX,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方、周振洪,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文霞,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儿诉被告XX、金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儿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新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新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吕新儿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