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振英与王家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英,王家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288号原告:高振英,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章林,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永,男,68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英诉被告王家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振英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