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行审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初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初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业,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初海燕,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初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冠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