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872号原告: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苗仁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