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荣荣、王德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荣,王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孙荣荣,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德永,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沂水县,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荣荣与被执行人王德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刑初字第56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