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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881执64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申请人汪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81民初87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2、申请执行费50.00元。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75×××12特此通知审判员 林 峰书记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