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瑞房产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及原审被告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刘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委托代理人:白小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张勇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彩霞原审被告:刘春生再审申请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及原审被告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