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包亮、包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包亮,包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74号原告李桂英,女,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包亮,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包金文,男,汉族,49岁,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包亮、包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