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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钦福与张永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钦福,张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王钦福,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永山,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上述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永山应给付王钦福垫付的鱼池承包款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钱款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