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牛堃申请诸欢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堃,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73号申请人:牛堃,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朱彦煜,北京市比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诸欢,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牛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诸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京XX字第XX**号)进行查封。申请人牛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诸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楼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京XX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牛堃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