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党改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改某,王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46号原告党改某,女,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宁武县石家庄镇阳房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党玉柱,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宁武县石家庄镇阳房村,住本村,系原告之父。被告王志某,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宁武县西马坊乡西马坊村人,住本村。原告党改某与被告王志某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在宁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共同生活半年多,原告即离家至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4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党改某与被告王志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党改某负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