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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莫军与陈计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军,陈计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705号原告:莫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计元,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莫军与被告陈计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计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计元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莫军与陈计元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0日,陈计元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莫军借款40000元,月利率1%,口头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到期后经莫军多次催讨,陈计元至今未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莫军放弃陈计元支付利息的请求。陈计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莫军与陈计元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0日,陈计元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莫军借款40000元,并口头承诺3个月内还清。到期后,经莫军多次催讨,陈计元拒不偿还。本院认为,陈计元向莫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莫军多次催讨,陈计元至今未还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莫军放弃利息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对莫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计元偿还莫军借款4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计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