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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永昌诉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180号起诉人:崔永昌,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石家庄,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崔永昌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判决被起诉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针对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石公责限办字(2016)第6号《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的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崔永昌以被起诉人不履行针对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石公责限办字(2016)第6号《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的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起该诉讼,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崔永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