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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庆如、吴焕淑等与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如,吴焕淑,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杰,施杨,黄建勇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5746号原告:李庆如,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颍上县人,系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煤矿职工,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吴焕淑,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长丰县人,系淮南市谢家集区隗店小学教师,住址同上,(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B区40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6715-9。负责人:梁永存,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70504880-5。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杰,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施杨,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生,长丰县人,系长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黄建勇,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平圩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庆如、吴焕淑诉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分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丁杰、施杨、黄建勇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如、吴焕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生、被告黄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杰、施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如、吴焕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妻俩于2013年5月份,在山南新区志高××首府××室购买一处住宅房屋,原告在2015年4月份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完工后,除卫浴设施还没有及时安装,由于多天没有去新装修的房屋,原告在2015年9月24日去看新装修的房屋时,一股刺鼻的臭气扑面而来,发现整个房屋渗满了污水、污染物和粪便,查看后,发现污水杂物是通过卫生间下水管道溢出的。随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物业,物业有关负责人查看现场后,联系楼上的装修业主,并联系专业疏通管道人员进行了处理,从二楼主下水管道中清理出红色塑料袋、白色塑料袋,还有使用过的卫生巾,以及粪便等各种残留物。由于原告房屋积水严重,经过长时间浸泡,导致室内三个卧室内铺设的木地板受潮变形,三个卧室门及主卧和次卧卫生间门套受潮开裂,墙面受潮发霉变色。事发以后,原告认为是楼上被告使用公共下水管道时,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被堵塞,污水和污物从原告家主卫生间下水管道倒灌大量溢出导致原告家财产损失,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主要是诉请责任侵权,我们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职责,针对地下水主管道的弯头处的生活垃圾,比如塑料袋、卫生巾等,这都是楼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堵塞,我们每两个月都检查一下阴井盖,这是我们的义务,但这次原告家污水溢出是突发事项。而且物业服务协议书第十三条的安全告知义务,已经三方签过字的,我们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黄建勇辩称:我不清楚这件事,但是我是业主,我的态度是法院依据事实进行依法裁判,我都接受。二楼以上的业主都有责任,而且这件事发生的比较早,我家装潢的时候卫生间主管道是不允许用的,如果法院根据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的,我会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莫干山地板淮南总代理销售清单;证明原告装修房屋时,购买装饰材料的单据凭证,也是损失赔偿的依据,共计19000元,三被告质证意见为: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销售清单,基本上都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购买的装修材料清单,应当提供正式税收发票,但原告提供的装修照片,能反映出实际购买了装修材料,并进行了装修,对该证据证明造成原告实际财产损失,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协议书,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质证意见为:这份协议是劝导性的,并不是特别的提示,而且物业公司应该及时的进行查询;被告黄建勇质证意见为:我们是请的正规的装潢公司,也是按照物业的要求进行的,我的下水道是没有让装修公司使用,我尽到了物业告知的要求。本院认证意见为:该协议书系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不应仅尽到告知义务,既然物业公司和业主及装修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书,就应在业主的装修过程中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有没有直接使用下水管道排污的情况。对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主张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尽到管理义务,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夫妻于2013年5月份,在山南新区志高××首府××室购买一处住宅房屋,原告在2015年4月份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完工后,除卫浴设施还没有及时安装,由于多天没有去新装修的房屋,原告在2015年9月24日去看新装修的房屋时,发现整个房屋渗满了污水、污染物和粪便,经原告查看后,发现污水杂物是通过卫生间下水管道溢出的。随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物业,物业有关负责人查看现场后,联系楼上的装修业主,并联系专业疏通管道人员进行了处理,从二楼主下水管道中清理出红色塑料袋、白色塑料袋,还有使用过的卫生巾,以及粪便等各种残留物。由于原告房屋积水严重,经过长时间浸泡,导致室内三个卧室内铺设的木地板受潮变形,三个卧室门及主卧和次卧卫生间门套受潮开裂,墙面受潮发霉变色。事发以后,原告认为是楼上被告使用公共下水管道时,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被堵塞,污水和污物从原告家主卫生间下水管道倒灌大量溢出导致原告家财产损失。另查明,原告家楼上住户共有栾振顶、阳金知、蔡鑫、丁杰、施杨、黄建勇、汪涛、解翔、李伟九户业主,其中在2015年9月24日前,该单元共用下水排水管道并已经进行入住或在装修房屋的业主有原告和丁杰、施杨、黄建勇四户业主,栾振顶、阳金知、蔡鑫、汪涛、解翔、李伟六户业主未入住,也未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1、各被告对原告家中卫生间污物溢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3、原告财产损失各被告是否应予赔偿。针对争议焦点,通过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各被告对原告家中卫生间污物溢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本院认为,山南新区志高新城凯旋首府4栋11家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原告的房屋位于排污管道的底端二楼,因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造成其财产受损。从排污管道内清掏出堵塞物,可以判断管道堵塞系人为原因造成。虽然“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依原告的证明能力不可能证明被告家中的管道使用情况,如果要求原告充分举证,则势必不可能实现。因此,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按公平原则,本案举证责任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推翻该推定结论的证明责任应由提出积极抗辩的被告承担。由于杂物造成管道堵塞的情况相当复杂,各被告辩称没有过错,本院难以采纳。综上分析,管道堵塞应推定系包括原告在内楼上的住户不当使用排污管道造成。虽然部分被告尚未入住,但装修过程中必然使用排污管道,也存在不当使用的可能,不能因此免责。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杂物的直接来源,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即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已进行装修的三名被告业主平均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2、关于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在该案中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既然物业公司和业主及装修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书,就应在业主的装修过程中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有没有直接使用下水管道进行直接排污的情况,装修时有没有配备污物排泄便桶。并按协议约定对直接向排污管道排污的业主进行制止,在该案客观存在污物有塑料袋、卫生巾的情况下,对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长城物业公司主张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尽到管理义务,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应对管理不到位,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3、关于原告财产损失各被告是否应予赔偿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房屋被水淹没现场受损情况照片、排污管道中清掏出的堵塞物照片和刻录的光盘证据支持,以及购买装潢材料的清单。对原告财产受损情况,被告均无异议,原告为避免财产损失的扩大,主动撤回了财产损失的鉴定申请。考虑相邻关系的和睦相处,本院准予撤回鉴定申请,但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在不排除原告本人在装修过程中也可能造成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由原告和被告丁杰、施杨、黄建勇共同分担2500元,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补偿原告1000元,考虑被告长城物业分公司系依法成立,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该案中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长城物业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作为小区相邻关系的业主,在排水、排污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为了相邻关系的和睦相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杰、施杨、黄建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庆如、吴焕淑经济损失2500元;二、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李庆如、吴焕淑1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庆如、吴焕淑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庆如、吴焕淑负担10元,被告丁杰、施杨、黄建勇各负担10元,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经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