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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运喜、欧阳修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喜,欧阳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喜,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欧阳修杰,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执行刘运喜与欧阳修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欧阳修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修杰已外出务工,住址不明,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7执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秀阳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