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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云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93号被执行人:周云祥,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周云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生效法律文书:(2014)宜宾刑初字第294号]。2017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云祥的罚金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周云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该刑事判决中确定的周云祥的罚金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周云祥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