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荣玉舫与沈智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玉舫,沈智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98号原告:荣玉舫,女,193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服装三十六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沈智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荣玉舫与被告沈智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荣玉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荣玉舫与被告沈智勇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荣玉舫与案外人唐寿长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男二女,长子唐德林、长女唐敏、次女唐俊萍。被告沈智勇系唐俊萍之子。唐寿长于2011年6月12日病故。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房屋系唐寿长所有,现由原告居住。2017年春节前后,原告与唐俊萍发生矛盾。被告宣称该房屋已经不是原告所有的并出示签订于2013年7月2日的《购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显示,原告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与被告,事实上原告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更没有收到35万元购房款。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合同无效,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系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何兴庄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业小产权房屋,该房屋无规划、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现阶段也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涉及该房屋的买卖交易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玉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