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与杜顺利、席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杜顺利,席成亮,席彩配,杨敬芳,张飞,车宗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464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住所地滑县万古镇东万古村。负责人仝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民,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杜顺利,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席成亮,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席彩配,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杨敬芳,男,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滑县。被告张飞,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车宗阳,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与被告张子辉、张伟玲、肖九玲、宋盼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