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时章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