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波申与张再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波,张再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曹波,45岁,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张再臣,52岁,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曹波申请执行张再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张再臣已将本案执行款项合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曹波已将全部赔偿款悉数收回,同时向本院出具现金收据一枚。至此本案以现金形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纪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