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学涛与汤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涛,汤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学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迪,男,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海军,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邹学涛与被执行人汤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汤海军尚欠执行款390.万元及逾期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汤海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