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启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斌,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启发。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筑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筑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双方之间经济往来实质为工程款垫资性质,并非民间借贷;二、被申请人以借款纠纷起诉明显为规避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存在规避专属管辖问题;三、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违反送达程序,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抗辩权利,原审倒签送达回证日期,办案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追加的第三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项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余启发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天筑伟业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诉请及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书》中未约定垫资借款等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该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该案原审法院在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于同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天筑伟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天筑伟业公司岳峰于同月23日签收,按照上述规定,应视为同月23日有效送达。若有管辖权异议,其应在同年4月7日前向法院提出。但天筑伟业公司于同年4月17日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同时,在其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从现有证据来看,该案并非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无管辖权异议或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行使,故原审不存在规避专属管辖的问题。三、天筑伟业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该案庭审,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审理该案并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申请人的法定抗辩权和遗漏第三人的问题。关于天筑伟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倒签送达回证日期,办案程序违法的主张,因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天筑伟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纯红审判员  汪 骏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