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咏娜与龚久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咏娜,龚久付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627号原告:刘咏娜,又名刘永娜,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龚久付,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刘咏娜与被告龚久付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咏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久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咏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唐河县城郊乡××中段××一夕阳红养老院。2014年8月5日,被告将其亲属孙炳才送往原告开办的夕阳红养老院,由原告对其负责吃住照料,2015年7月26日离开养老院,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7月26日共欠原告费用9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为据。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刘咏娜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l、2015年7月26日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9000元;2、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以证明原告开设了唐河县夕阳红养老院。被告龚久付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款应当由孙松梅支付。因为孙炳才是孙松梅的伯父,从小把孙松梅养大并安排工作;孙松梅欺骗龚久付,让龚久付和孙松梅一起将孙炳才送入夕阳红养老院。被告龚久付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龚久付将其亲属孙炳才送往原告开办的夕阳红养老院,由原告对其孙炳才进行吃住照顾。2015年7月26日孙炳才离开夕阳红养老院,被告龚久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夕阳红敬老院现金玖仟元整(9000.00)孙松梅龚久付2015.7.26”。该欠条上“孙松梅”三个字系被告龚久付所写。本院认为,2015年7月26日,被告龚久付给原告刘咏娜出具欠条,欠原告刘咏娜开办的夕阳红养老院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龚久付理应及时付清。长期拖欠不付酿成纠纷,责任在于被告龚久付。被告龚久付辩称,该款应由孙松梅支付,因被告龚久付给原告刘咏娜出具了欠条,被告龚久付亦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龚久付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久付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咏娜服务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龚久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堂代理审判员 杨兴果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