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玺,张裕安,张旭东,张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9383-5。法定代表人:曹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玺,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裕安,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延凯,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1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复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