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惠卿被执行人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卿,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惠卿,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原路南1号。法定代表人李广琪,职务: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