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世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霞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1595745043P(1-)。法定代表人:姜自来,经理。被执行人:张世立,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世立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世立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