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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83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审83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陆洲。被申请人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行政负责人钱克林。自2015年4月开始,被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16、18组土地建设居民点。2016年9月,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9月12日,申请人开始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完成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人当即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仍继续建设。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立案受理。经现场勘测和调查,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31293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29440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中符合规划部分面积为1175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部分的面积为30118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8644平方米)。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6年10月28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6]07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16、18组非法占用的3129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居民点基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居民点基础设施;4、并处罚款人民币15646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下列内容(行政处罚主文的1、2、4项):退还在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16、18组非法占用的3129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居民点基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156465元。本院受理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查明申请人在对被申请人查处后,在被查处的宗地范围内又批准数户农户建房用地许可。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查处的范围是31293平方米土地,但是在该范围内,申请人又许可农户建房用地,致使部分非法占地与合法占地混同,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的实际非法占用面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6]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的第1、2、4项,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韩春华审判员  王祥远审判员  张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