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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479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479号原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487027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29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陈绵根。原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蕙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