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太阳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李金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太阳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金海,徐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太阳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金海,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街**号*单元*楼2门。被执行人:徐艳娇,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六道街*号***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45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金太阳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金海、徐艳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太阳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新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程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李相彬代理审判员  董伟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佰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