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根泉与徐义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泉,徐义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227号原告:陈根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德兴市。被告:徐义勤,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原告陈根泉为与被告徐义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根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义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黄砂共计20000元。经双方结算,尚欠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义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根泉货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义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