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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911曹恒军与昆山好房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军,昆山好房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911号原告:曹恒军,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昆山好房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2号楼1403室。法定代表人:朱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恒军诉被告昆山好房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恒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恒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恒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曹恒军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婷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