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林受贿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55号王某:你因被告人张国林犯受贿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国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参加本单位检验科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使用过程中,多次收受回扣32万余元,将其中19万余元据为已有,上述事实有张国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莫某、陈某、秦某的证言及瑞特公司提供公司明细分类账、银行单据、张国林自书事实情况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